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表明執法身份。接報、立案、受理證據、收集信息、調解、送達文書可以由人民警察助理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此外,警方在執行某些任務時,可能需要與其他執法部門或組織協調合作,以確保任務的順利進行。
警察在執法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合法性:警察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不能超越自己的職權;
2.公正性:警察應公正執法,不受任何人或組織的影響,不偏袒或歧視任何壹方;
3.適當性:警察執法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不能過度使用武力或采取不必要的手段;
4.安全:警察在執法時應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現場秩序,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5.禮貌:警察執法時要禮貌恭敬,尊重被執法對象的人權和尊嚴,不能使用刺耳的話或侮辱性的語言;
6.法制觀念:警察執法時要有法制觀念,依法辦事,不能自作主張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7.監督和制約:警察在執法時需要接受監督和制約,違反職責、濫用職權、實施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綜上所述,警察執法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任務要求決定是否需要多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女性體檢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