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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憲法,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任何幹涉。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法律分析

依法審計是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應有之義。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壹國最高審計機關的職權壹般由憲法賦予,直接對議會或政府負責。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審計法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了審計機關的職責。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對於審計機關來說,壹是要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二是堅持依法審計,法無授權不可為;三是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被審計對象來說,就是依法接受審計監督,使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協助審計成為被審計對象及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現階段,如何從法律法規和體制機制上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審計,需要進壹步完善。壹些審計對象憲法觀念淡薄,缺乏依法接受審計的意識。有的以保密為由拒絕向審計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拒絕與審計機關對接;有的部門規章和內部制度明文規定不得向審計機關提供信息和數據;有的甚至惡意毀滅證據或提供偽證或威脅恐嚇審計人員;部分調查協助單位保密意識不足,泄露審計調查事項。對此,《意見》進壹步明確了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接受、配合、支持和協助審計工作的責任,並對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信息的內容和方式提出了具體要求。我們相信,隨著《意見》的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的深入貫徹,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審計工作“進門難、看賬難”的局面將得到根本改變。審計監督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治理體系內涵豐富。就其框架而言,至少應包括三個方面,即決策體系、執行體系和監督體系。“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首先是國家治理體系法治化,內在要求是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監督。在國家治理的監督體系中,除了憲法賦予人大的對“壹府兩院”的監督,還包括黨紀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以及國家機關內部各種形式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是憲法賦予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的審計監督權。它在監督體系中具有獨特的地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審計監督現代化本身就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壹條* *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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