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允許有意者投標,評標時不需要技術標。
165438+10月26日,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同意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開展住房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綜合改革試點的批復》,其中提到:
1.評標時不需要進行技術評審。對施工技術方案簡單、工期短、季節性強的中小型項目,可不要求投標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裝調試方案或服務大綱等技術標書,評標時不進行技術評審。
2.允許有興趣的人投標。
(1)在保證招標活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以在招標文件公告或招標文件中寫明接受利害關系人的投標。
(2)招標人擁有控股的工程、貨物或服務企業,或者招標人被工程、貨物或服務企業控制,且企業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參加投標。
3.試行評標與定標分離,實行標後評審和標後評估。
投標和中標無效,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不得擔任評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已經明確指出,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那些已經進入的應該被替換。
河南住建廳為什麽敢這麽做?很多人表示好奇。
根據建築工程學會的微課,河南住建廳敢於創新改革的原因有兩點:
1.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律司、國務院法制辦財務司、監察部執法監察司匯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解釋》,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解釋:“本條不禁止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壹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2.“利益”是中國法律中經常出現的壹個概念,但沒有統壹的定義,內涵和外延都比較模糊。招標采購中,企業之間(投標人與潛在投標人之間)會存在投資、管理、業務等關系,需要結合“給相關方帶來利益或損害”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如果存在投資控股或管理關系,會被禁止嗎?
有人認為,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存在投資控股或管理關系(或下屬單位),但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不應認定為“有利害關系”,禁止參與投標:
1,投標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投標人處於相同的競爭環境,具有相同的地位;招標人能夠保證並證明編制招標文件、選擇評標專家、開標、評標、定標等環節對每壹個投標人都是公開、公平、公正的。
有人認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與投標人有控股或管理關系的,禁止。投標行為無效,中標無效。雙方受上壹級公司控制或管理,且不存在橫向關系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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