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利用化學、物理和生物技術,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沈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和輻射等環境質量和汙染排放進行的監測(檢測)活動。
3.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設立,按照相關標準或者規範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發布具有證據作用的數據和結果,並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4.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5、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防範和懲治弄虛作假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分析人員、審核人和授權簽字人對原始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生態環境監測人員要求:
1,掌握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範、質量控制要求,以及化學、生物、輻射等相關安全防護知識;
2.在進行生態環境監測前,應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法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和樣品分析的培訓和考核。
法律依據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考核補充要求
第壹條本補充要求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可與評價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特殊性制定的,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可與評價通用要求》壹並實施。
第二條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利用化學、物理和生物技術,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沈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和輻射等環境質量和汙染物排放的監測(檢測)活動。
第三條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設立,按照相關標準或者規範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發布具有證明效力的數據和結果,並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四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建立防範和懲治弄虛作假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分析人員、審核人和授權簽字人對原始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