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關系證明: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用人單位招聘記錄、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等證據證明實際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空白勞動合同文本在用人單位手中的,需要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不舉證者承擔不利後果;
3.申請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是在脅迫或者欺詐的情況下簽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解除;
4.協商具體條款:及時與對方協商合同的具體條款,確保合同內容符合雙方的真實意願。如果對方不配合,可以收集證據,申請解除合同;
5.明確約定空格: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空格不得手寫,避免留下空格或空格,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簽訂空白合同的法律風險;
1.合同效力:簽訂空白合同可能導致合同效力受到質疑,因為合同主要條款填寫不完整;
2.篡改合同內容的風險:對方可能擅自在空白處填寫內容,造成對簽約方不利的合同條款;
3.舉證責任:在發生糾紛時,簽訂空白合同的壹方可能要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以證明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
4.法律責任風險:空白合同被用於不正當目的,簽約人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維權難:由於合同內容不明確,簽訂空白合同的壹方在維護自身權益時可能面臨更多困難。
總結壹下,如何打贏空白合同,包括證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申請解除合同、協商具體條款、明確約定空白處,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