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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設施保護法》中提到的軍事設施有哪些?

第壹章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壹)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和碼頭;

(三)營地、訓練場、試驗場;

(4)軍用洞穴和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和觀測站、測量、導航和助航設備;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邊防、海防控制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前款所稱軍事設施,包括軍隊執行任務所必需的臨時設施。

擴展數據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適用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壹)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不聽制止的;

(二)在軍事禁區以外的安全控制範圍內,或者在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壹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拒不制止的;

(三)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不制止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效能的活動;

(四)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進行非法攝影、攝像、錄音、勘測、測量、描繪、記述,不聽制止的;

(五)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軍用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或者對軍用無線電設施造成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破壞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邊防、海防控制設施、柵欄、鐵絲網、界樁或者其他軍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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