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前任主人的責任。違章建築的主要特點是不合法,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無法依法進行產權登記。但是,違章建築本身還是壹種東西。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認定依法要求拆除之前,違法建築的建造者仍然享有物權法上的部分權利,主要包括:1,建築材料處置權。雖然建築者並不擁有該建築,所以他並沒有處置權,但是違章建築的建築者擁有違章建築的建築材料,當然也有處置建築材料的權利。2.有權占有這座大樓。占有是事實而不是權利,是人對物的控制和支配狀態。占有可以因所有權、其他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以因某種缺乏權利基礎和簡單自然事實的行為而發生。違章建築雖然不能取得所有權,但由於建築者對違章建築有事實上的控制,可以成立占有。這種占有的事實狀態是受法律保護的。3.有權使用這座大樓。占有的目的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根據物的物理性質和用途來使用。違法房屋使用權是壹種臨時性的使用權。建築壹旦被拆除,使用權就消滅了;或者違法建築合法化後,違法建築的使用權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4、有權非法取得房屋收入。違章建築的所有人有權占有違章建築,所以他當然有受益權,但這種受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業主只能從自己使用建築中受益,而不能通過出租來受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七條第壹款: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和允許建設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第壹款:在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載明規劃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未批準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撤銷有關批準文件,使用土地,並及時返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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