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負責編制前海蛇口自貿區管委會前海管理局立法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組織起草前海蛇口自貿區前海合作區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本市法律法規在前海合作區特別適用條款,組織起草促進前海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發展相關規章、準則,承擔相關部門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征求意見工作。
2.負責前海蛇口保稅區管委會前海管理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審批,組織前海蛇口保稅區管委會前海管理局規範性文件的清理,負責前海蛇口保稅區管委會前海管理局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負責組織承擔前海蛇口保稅區管委會前海管理局法律顧問工作,為前海蛇口保稅區管委會前海管理局重大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協助組織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防範各類法律風險,組織處理前海蛇口保稅區管委會前海管理局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
3.負責組織開展法治理論、法治創新研究,委托立法課題,開展普法宣傳,營造全民守法環境,加強對外業務交流,促進粵港法律服務業合作,推動前海蛇口自貿區法律服務業創新發展。
4.負責協調聯系綜合行政執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建設和民生工作。
承辦前海蛇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前海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前海管理局依法負責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制度創新和綜合協調,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制定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和規劃,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準入條件,並按規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促進前海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相關規則和指南;
(四)組織制定前海合作區法律法規中特別適用於本市的條款,並按法定程序提交市政府決定;
(五)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的規劃管理;
(六)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土地管理和土地儲備;
(七)負責前海合作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八)承擔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的投融資任務,參與重大項目的戰略投資;
(九)負責前海合作區除金融產業項目以外的投資項目(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或轉讓管理;
(十)負責前海合作區的招商引資和宣傳工作;
(十壹)負責前海合作區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協調市有關部門和轄區政府在前海合作區履行各自職責;
(十三)負責深圳前灣保稅港區的管理、服務和協調,協調口岸單位開展相關業務;
(十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前海管理局內部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制度;
(十五)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