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債權人有權啟動監督程序。債權人有權通過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2.要求債務人支付金錢或證券。
3.請求支付的款項或者證券已經到期,金額已經確定,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已經陳述。
4.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監督程序中的申請人必須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債務人沒有履行其他債務的義務。具體來說,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沒有對等支付的義務,或者對等支付的義務已經履行。此外,還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存在另壹債權關系,但根據其性質,不能抵銷該債權的情形。
5.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這裏所說的送達是指直接送達,支付令的送達不能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在兩種情況下,支付令應視為無法送達:壹是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二是債務人不在中國境內居住,情況復雜,不符合督促程序快速簡便處理糾紛的立法本意,故視為無法送達。
6.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管轄此類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債務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債務人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管轄。債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7.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附債權文書。申請書必須詳細載明以下內容: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名稱和地址,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支付令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產生和發展的時間,以及其他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並盡可能提供證據證明這些事實和理由。此外,申請書還應寫明當事人的要求,即表明申請的目的是簽發托付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