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條背後壹般有資金或實物的流向,但沒有借條。
2.借條有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限和利息計算的起點是放款日。借條還可以約定還款期限和逾期還款的法律後果;
3.借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明尚欠某物或壹筆款項的憑證,用於證明債權債務關系;
4.借據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或借款人出具的證明借出某物或壹筆錢的憑證,用以證明借貸關系;
5.借條在法庭訴訟中效力最高。當借條拿著借條到法院起訴時,借條本身就可以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的事實。白條持有人不需要證明借款事實,法院可以直接判決。
6.欠條的形成原因很多,基於多種事實,如買賣產生的欠款、勞務產生的欠款、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
標準借據和欠條的法律效力相同,用途和訴訟時效不同,符合要求,都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六百七十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