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情形如下:
1,強買強賣商品;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
3.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
5.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強制交易罪的立案標準包括:
1.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造成被害人輕傷的;
2、造成他人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進行3次以上強行交易,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他人購買假冒偽劣商品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000元以上等。
強迫交易罪的四個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的秩序。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但在當前生活中,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交易,將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情節嚴重。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根據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關系不是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關系,而“情節特別嚴重”應該是“情節嚴重”的升級。有鑒於此,在認定本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時,應當重點考慮強迫他人交易的強制手段、強迫交易的次數或者次數、強迫交易的價格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