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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理屍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為進壹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執法案件中屍體的處置,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了屍體的法律屬性,無名屍體和無人認領的屍體可以強制處置。

法律分析

規範無名屍體處理程序,明確無人認領屍體的喪葬費由市財政承擔。無人認領的屍體是指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屍體,或者姓名、身份明確,但家屬、單位冷藏十五天後仍未在殯儀館辦理手續的屍體。發現無人認領屍體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拍照、登記、收集遺物、留指紋、出具死亡證明,然後通知市殯儀館領回屍體。醫院內無人認領的屍體,由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經公安機關檢驗後,由市殯儀館運送。無人認領的屍體自發現之日起在民政部門官網公布。十五天後仍無人認領的,先經公安部門確認,再由殯儀館火化遺體。公告期間,遺體由殯儀館保管。對姓名和身份可以查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應當調查核實,並通知家屬到殯儀館認領。無人認領的屍體火化後,骨灰保存三年。期滿無人認領的,骨灰由市殯儀館按政策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 * *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病理解剖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義務進行屍檢。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可以邀請法醫參加屍檢,也可以指定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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