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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的後果

不執行的後果

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不僅僅是執行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被執行單位不配合,法院可以處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時,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書面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後拒不履行,法院會要求其納入個人財產信息,對其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後仍不執行怎麽辦?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盡快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後無法執行的,可以由法院中止執行,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和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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