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在法律上稱為“法域”,即有效管轄或法律適用的範圍。不同“法域”的存在是法律沖突的原因之壹。壹方面,房屋登記機構要以“壹國”為重,即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不能將香港法院“離婚財產”判決的認定和執行與外國法院混淆。另壹方面,要著眼於“兩制”,即香港和內地分屬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不應將香港法院“離婚財產”的判決等同於內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而應根據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和“壹國兩制”的國情,對房屋進行權屬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壹國兩制’的原則,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該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在目前條件下,“離婚房產”所在的房屋登記機構大概可以嘗試以內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為依據,通過以下方式對香港法院判決的涉案房產進行權屬登記:
壹是香港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需要內地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內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內地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香港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強制執行的,應當出具強制執行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當事人不能直接向內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香港法院對離婚財產的判決的,可以附上香港法院對離婚財產的判決書中文譯文,並以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律師的公證為證據,向離婚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處分離婚財產的所有權。
第三,對於可以在內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當事人,也可以再次在內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後憑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處分“離婚財產”的所有權。
當事人以司法部認可的香港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處分內地房地產權屬的,建議向房屋登記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香港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以便房屋登記機構憑香港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對房屋進行權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