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的特點是繼承了西周的“禮治”和“德治慎行”,所以在法律上主張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
隨著朝代的變遷,雖然每個朝代采取的立法理念不同,但從漢代、隋、唐、明清,我們都可以看到每個朝代在儒家思想“明德慎法”指導下的壹致體現。
換句話說,大家都重視法制的保障,儒家的立法理念要求統治者以德治國,才能贏得民心。也正因為如此,各國的法律制度在實施中障礙較少,具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在壹定程度上有利於法律制度有效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儒家思想對法律內容的影響。
對行政法律規範的影響:
對於當時封建社會的中國來說,為了鞏固統治權力,迫切需要歷朝歷代達到維護封建大壹統,維護君主專制的目的。在儒家思想的指導下,皇帝制度不斷得到強化,嚴重侵犯皇權的罪行將受到嚴厲的懲罰,皇權的至高無上的地位通過法律制度得以彰顯,這使得這種懲罰有了堅實的思想基礎,更好地維護了皇權統治下政治秩序的穩定。
具有中國特色的封建官僚制度,經過歷代的發展,到漢代已經趨於完善,而儒家思想最能體現在官員任用的選拔方式上。
在“以德用刑”的指導思想下,唐朝統治者非常重視選官。因此,沿襲隋朝的科舉制度來選官,有利於選拔個人素質和政治能力都很好的官員,能夠為國家做貢獻,為人民謀福利,這恰恰體現了儒家重視“人治”的思想和“聖人政治”的推論。
而且科研體系的不斷完善,為官員的高質量提供了保障。誠然,儒家思想對傳統法律制度的影響具有兩面性。明清時期,隨著朱成理學在儒家學派中的僵化,儒家思想指導下的官制倒退也阻礙了社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