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仲裁是以解決勞動爭議為目的的壹種仲裁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既有仲裁制度的壹些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舉報。勞動爭議仲裁主要實行地域管轄,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外,企業與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不在同壹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的,由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中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在中國境內履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員工的實際工作場所;且用人單位註冊地為用人單位註冊地。用人單位未註冊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管轄。幾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