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湖北法院醉駕量刑規則

湖北法院醉駕量刑規則

湖北法院醉駕量刑規則:

1,醉酒駕駛的,處六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以前因酒駕、再次酒駕被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酒後駕車,被公安機關勸酒的。被吊銷機器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將被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組織醒酒。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醉酒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證被吊銷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6.免除處罰:初犯100 mg /100 ml以下;輕微醉酒,因緊急情況主動放棄駕駛,短距離移動停車位,或者隔夜醒後駕駛,未造成其他損害的。

7.很可能:積極賠償,理解被害人,輕度醉酒。

8.備註:八種情況不適用緩刑。

(1)酒精含量大於240mg/100ml;

(二)組織追逐競駛;

(三)吸食毒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

(五)因危險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六)交通肇事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逃避或者抗拒、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八)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綜上,醉駕的量刑標準是:醉酒駕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拘留時間長短和罰款數額根據醉酒駕駛人的犯罪情節、悔罪程度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上一篇: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實際在B公司工作,現被辭退,申請勞動仲裁?
  • 下一篇:替換法的緩沖功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