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方法:
1,每月遲到早退忘記打卡3次以上(不含第三次)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
2.遲到三次以上者,每分鐘處罰1元,以此類推,直至當天打卡;
3.每月遲到次數最多的人(當月遲到次數必須在3次以上),除當月績效獎金為零外,還將被罰款100元,不與第二條合並;
4.連續遲到2個月以上(含2個月)次數最多者,當月罰款200元;
5.為遲到找借口或故意遲到者,壹經發現,壹律取消。情節嚴重的,除參照第二條處罰外,另作書面自我批評,公開檢討;
6.如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到,或能為遲到提出正當理由,則不予處罰。
綜上所述,員工多次遲到早退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辭退員工,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當然,如果員工實際上並沒有遲到早退,用人單位編造了理由,那麽單位就是違法解約。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以員工實際工資為準,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它需要再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