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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在法制上有哪些異同?

不同的法律體系。

法制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當代世界主要有三大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法系包括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國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資本主義法的影響最大。

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國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最早產生於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歷史淵源,以民法為典型,以成文法為主要形式。大陸法系包括兩個分支,即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法國的法律體系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基礎,強調個人權利,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社會經濟特征。德國法律體系建立在德國民法典1896的基礎上,強調國家幹預和社會利益,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典型法律。

除了法國和德國,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還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歐洲大陸國家,以及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等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中美洲的壹些國家。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中國也屬於這壹法律體系。

大陸法系的特點:

(1)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羅馬私法的許多原則和制度,如賦予某些人壹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有權的絕對性,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以及某人從他人財產中享有的某些權利;侵權和合同制度;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制度。他還接受了羅馬法學家的壹整套技術方法,如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私法體系,財產權和債權的分類,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地役權,用益權的使用,思維和推理的方式等。

(2)法律規範的編纂、抽象和概括。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律的權威,壹般不承認法官的造法職能。

(4)法理學對法律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法理學奠定了法典化和立法的理論基礎,如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理論、民族國家理論等。,使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任務由法學家來完成。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英國法系,是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特別是其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美法系最早是在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以判例的形式起源於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主要包括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保守、向後看;

(4)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起著突出的作用;

(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

(6)程序上的“訴訟中心主義”。

兩大法系的比較

首先,法律的起源不同。

其次,法律的分類不同。

第三,代碼編譯上的差異。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於判決程序。

最後,法律術語和概念也有很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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