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令具有督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效力。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於債務人而言,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具有督促其清償債務的效力。他對支付令沒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支付令履行還款義務;
2.支付令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不清償債務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則支付令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壹、申請支付令應滿足的條件
1.金錢和有價證券必須支付,這壹程序不適用於其他財產;
2.要求償還的款項或證券必須到期並確定數額,申請人必須具體說明要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支付的義務,即只有債務人有支付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沒有支付債務人的義務;
4.托付單必須交付給債務人,壹般通過直接交付或留置交付。
二、申請支付令後的註意事項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