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土地法》、《森林法》、《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國家法律法規不僅賦予電力建設企業相關權利,還規定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支付壹定的補償費。比如《土地法》中規定,征用土地或者臨時占用建設用地,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費;又如《電力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壞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者拆除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壹次性補償”。
其次,參考相關部委規章或規範性文件。例如,2003年6月4日,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關於貫徹〈輸電線路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函》(宜林字(2003)27號)規定,輸電線路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手續,並為確保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設立和劃定保護區。通過林地,限制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在林地上種植、經營林木的權利,應當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續,繳納相關費用;未限制在林地上種植和經營樹木的,不得設立和規劃保護區,不得改變林地用途和辦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續。該文件對處理此類糾紛具有指導意義。
第三,根據以上分析,改變占用土地,損壞樹木的,除依法辦理相關征用手續外,還應支付上述四項費用。不占用土地,只需要砍伐樹木的,只支付森林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於在高空架設輸電線路客觀上會影響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權利,即使不占用土地開辟保護通道,林地所有者也往往希望土地被占用,獲得補償。但是否需要征用林地,應由施工方根據高空架設的輸電線路高度和穿越的林地內樹木是否對線路有影響及危害程度來決定。未實際征用林地的,不應支付林地安置補助費和林地補償費。盡管這可能對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利,但這種限制應該得到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