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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註資和項目預付款在法律上有什麽區別?

實際用於建設工程的預付款可以優先支付,從立法意圖和實際操作來看都是正當的!

首先,最高法院的觀點是:

記者:司法解釋第三條所說的工程價款範圍是否包括預付款?

研究室:由於施工承包人的勞動已經在施工項目中物化,應當優先考慮發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的報酬。這壹點,大家都沒有疑問。然而,關於承包人墊付的資金是否應當受到優先權的保護,卻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有人認為預付款只是壹般債權,是不規範的做法(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不應納入工程價款範圍,予以優先保護。但也有人認為,預付款壹方面是在我國目前的市場條件下,承包商的壹種被迫行為,同時也是國際慣例。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帶資本的錢應該看它是否已經物化成已完成項目的壹部分。在起草司法解釋時,我們實際上采納了後壹種觀點。我們認為承包商預付資金實際上有兩種可能性。壹種是承包商雖然有墊付資金,但未必真的用在項目上。這種情況屬於企業間借貸的性質,明顯違法,顯然不能受到286條的保護。另壹種情況是,承包商墊付的資金確實已經物化到建設項目中。那麽我們認為這部分資金應該納入合同法第286條所說的“工程價款”的範圍,應該優先支付。

(以上內容摘自《建築時報》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對相關人士的采訪記錄。)

從這段話可以明顯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承包人實際用於建設工程的預付款具有優先受償權。這種情況下,預付款屬於工程價款,可以優先支付!

第二,地方法院的規定

《關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答復》

(3)如何把握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是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人員報酬、材料款和建設工程預付款。工程價款的利息不在優先受償範圍內。

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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