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身份和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和社會尊重軍人及其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的貢獻和犧牲,優待軍人及其家屬,優待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國家建立撫恤優待保障制度,合理確定撫恤優待標準,逐步提高撫恤優待水平。
第四十六條軍人家屬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優待和保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撫恤優待對象在享受公民普惠性待遇的同時,享受相應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軍人死亡撫恤金制度。軍人死亡後被評定為烈士的,國家向烈士遺屬頒發烈士證明書,保證烈士遺屬能夠享受規定的烈士褒揚金、撫恤金等待遇。軍人因公犧牲的,國家給其遺屬頒發證書,保證其遺屬享受規定的撫恤金等待遇。
第四十九條國家實行軍人殘疾撫恤金制度。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殘疾等級、頒發證書,享受傷殘撫恤金等待遇。符合規定條件的,通過安排工作、扶優撫退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條國家對軍人家屬、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遺屬優先安排住房。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符合規定條件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居住在農村且住房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前款犧牲軍人給予優待。
第五十壹條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軍人醫療提供優待服務。軍人家屬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國家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為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提供優待服務。國家和社會依法對殘疾軍人的醫療給予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