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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主動辭職如何領取失業救濟金?

因個人原因辭職,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符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或不滿壹年,但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且因本人意願停止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條件。

失業人員必須領取失業救濟金,並符合以下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或不滿1年,但本人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已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

對未進行失業登記但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法定條件的人員,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先行發放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申請或不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本人選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需要在通知規定的有效期內或者勞動爭議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的,每超過壹個月減少壹個月,失業保險金不足壹個月的按壹個月計算。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外地城鎮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

申請時需要攜帶以下材料:本人在本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的通知書、廣州市職工手冊或廣州市外來務工人員手冊、活期存折及復印件,或本人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本人開卡申請表原件及復印件,本人為本市城鎮戶籍的《居民戶口簿》或《失業證》。

綜上所述,個人原因辭職是拿不到失業救濟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失業人員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資的80%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繳費滿壹至四年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每滿壹年為壹個月;超過四年的,每半年增加壹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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