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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救治管理辦法(2010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危害社會秩序的精神病人的監護、管理和治療,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市及外地進入本市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精神病人,市公安局安康醫院應予強制收治:

(壹)實施殺人、放火、強奸、爆炸等行為的;

(二)嚴重擾亂黨政軍機關辦公秩序和企業事業單位生產工作秩序的;

(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其他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實施過上述行為,出院後癥狀明顯的。第三條市公安局安康醫院是本市強制收治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的專門機構,具有治安管理和醫療監督雙重職能。

安康醫院按照依法管理、科學治療、治管結合、為社會保障和患者服務的原則,對住院精神病人實施強制監護和治療。第四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精神病人需要強制入院的,由公安分局(縣)申報,經安康醫院組織精神科法醫鑒定後,憑安康醫院出具的《危害社會安全精神病人入院通知書》入院。如遇特殊緊急情況,需立即入院。入院後應及時交精神科法醫鑒定,並辦理入院手續。第五條強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的,按勞保和公費醫療的規定辦理;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無固定職業和收入的,由監護人承擔,無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承擔。第六條被強制收容的精神病人,經治療痊愈,病情緩解、穩定,基本喪失危害公共安全能力或者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經安康醫院批準,可以出院。第七條經批準出院的精神病人,由其監護人或者工作單位,按照安康醫院的通知辦理出院手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由原申報強制入院的公安分(縣)局責令其監護人領回。無監護人又無固定職業和收入的,由民政部門安置。第八條精神病人在強制收治期間死亡的,應當作出死亡鑒定,並通知其監護人或者其工作單位到安康醫院處理善後事宜。死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處理或者無監護人、工作單位的,死者遺體由安康醫院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第九條精神病人在強制治療期間,其監護人或者親屬應當積極配合治療。監護人或親屬到醫院尋釁滋事,擾亂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第十條公安分局(縣)公安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保衛部門應當在安康醫院的指導下,落實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防控責任制,落實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監護管控措施。第十壹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精神病人所在單位和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保護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防止精神病人發生事故,危害社會秩序。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壹九六五年八月九日經天津市人民委員會批準的《武術病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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