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公房的物權,僅享有租賃權。符合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如欲變更承租人姓名繼續租賃,經房管部門同意,可以變更。另外,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個人合法財產,公房產權人不是個人,所以公房不存在繼承問題。
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市房地產資源局制定的非住宅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調配文件後,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合同各方的名稱;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費用、水、電、氣、暖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壹)申請續租,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間,承租或者接管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限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
搬遷期限屆滿承租人未騰退公有* *租賃住房,且承租人無其他住房的,按市場價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