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全社會實施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前提和基礎。《決定》要求,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法治社會是指法治社會的狀態,表現為國家權力和社會關系按照明確的法律秩序運行,並依法協調人際關系、化解社會矛盾、處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公共事務。增強全社會實施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於全社會對法律至上的普遍認同和堅定支持,有利於形成忠實崇尚法律、自覺遵守法律、堅定捍衛法律的良好社會氛圍,有利於形成社會成員自覺運用法律手段、通過法定程序化解矛盾的習慣和意識, 到通過規範的民主程序生產和制定法律法規,到全社會對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嚴格監督。 因此,必須組織動員全體社會成員真誠支持、真誠信仰法治,積極履行法治建設責任,堅定不移沿著法治道路前進,為法治建設提供充分的思想條件和堅實的群眾基礎,齊心協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增強全社會實施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維護法律權威的基本保證。法律的權威是法律效力的至上,是法律的最高權威。法律權威不僅來源於憲法和法律的強制力,還來源於憲法和法律在全體社會成員心中的威望和地位。《決定》指出,必須讓人們意識到,法律不僅是保護自己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堅決維護法律權威的前提是全社會對法律的普遍遵守和真誠支持,全社會對法律實施的積極參與和堅定支持,全社會對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原則的充分信任和堅持,全社會對挑戰法律權威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勇敢抵制和堅決打擊。因此,我們必須增強全社會實施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全體社會成員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意識,培育全社會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堅定信仰,以自覺的態度和堅定的決心嚴格在法律範圍內活動,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確保法律有效實施,堅決維護法律權威,推進法治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