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問題屬於勞動爭議中的勞動報酬爭議,勞動報酬爭議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下列勞動爭議的,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因勞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條因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七條勞動爭議處理代表制度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人數在十人以上,且有相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第八條處理勞動爭議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由工會和企業代表參加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