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出生前,可以說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人。所以,保護壹個成年人和壹個未出生的嬰兒,是我國法律不承認的自然人。因此,在分娩過程中,當涉及到生存問題,如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時,必須優先考慮母親,並盡壹切努力保護孕婦。
同時,胎兒依附於母親,即使選擇了嬰兒,只要孩子沒有出生,大人的問題就壹定會影響到孩子。即使最終出生,胎兒也很可能出現各種並發癥。所以無論是條例還是現在的醫學原理,產婦的生命安全都是第壹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財政、技術、培訓等支持和優惠,發展經濟;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受計劃生育服務,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二條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女嬰。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壹)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及孕婦健康的。
第十七條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婦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a)婦幼保健指導:就懷孕健康後代和諸如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癥等地方病的病因、治療和預防提供醫學建議;
(二)孕產婦保健: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醫療保健服務的咨詢和指導,以及定期的產前檢查;
(三)胎兒保健:監測胎兒生長發育,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的生長發育、母乳餵養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