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公證的作用是什麽?

公證的作用是什麽?

公證作為壹個整體可以分為四個功能:

1.服務功能

公證機構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在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公證業務和相關法律事務,審查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以獨特的方式滿足當事人的需求,在直接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同時,發揮對社會的引導和服務作用。

2.通信功能

公證是民事交往、經濟交往和國際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證書的效力不受人員、行業、職業、級別、地域等因素的影響。它是國際公認的、高度可靠的法律文件,是民事主體之間增進相互理解、建立互信的重要工具。

3.證明函數

公證書的業務範圍非常廣泛。壹份經過受理、審批等多道程序出具的公證書,可以為當事人依法成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以及依法進行的各種經濟、民事活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實可靠的證據。

4.監督角色

公證可以促進公證當事人在開展相關民商事活動中誠實守信,制止欺詐和虛假行為的發生,督促公證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實施法律行為,盡可能避免損失,保障利益安全實現。

公證的定義:公證是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這壹規定表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先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公證機構才能受理,公證機構不能主動為當事人辦理公證;公證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必須按照法定公證程序辦證;公證的對象是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 *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 上一篇:2021拖欠工資新規定
  • 下一篇:廣州出臺了多少惠及臺胞的措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