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無理拖欠勞動者工資;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4.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所需的崗位培訓;
5、連續用工,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