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經費、業務和隊伍建設管理,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八條下列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壹)消防站數量不符合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
(二)國家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裏、總產值超過十億元的鎮或者易燃易爆企業密集的鎮;
(3)遠離消防站的國家級旅遊景區。
第四十九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單位外,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壹)火災危險性較大、遠離消防隊的中型企業;
(二)列為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築的管理單位;
(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特長公路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依托自身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備消防車輛、器材和設備,承擔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普通消防站的標準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五十條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省公安機關驗收。專職消防隊成立後,不得擅自撤銷。確需撤銷的,應當征求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誌願消防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備並及時更新基本消防裝備、設施和器材。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和所轄單位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村(居)民誌願消防隊購置和更新消防裝備器材給予適當補助。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和指導誌願消防隊按季度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誌願消防隊,並配備必要的裝備。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公安消防隊為基礎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以公安消防隊為基礎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的營房、裝備、器材和業務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單位負責專職消防隊的營房、裝備和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對誌願消防員名單進行統計,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後,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降低誌願消防員的人身風險。
第五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做好消防員職業健康管理工作,保障消防員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撲救火災和搶險救援負傷、致殘、犧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工傷待遇和撫恤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符合革命烈士和見義勇為行為條件的,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