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因為錄取口供是壹個正規嚴肅的法律程序,需要保證口供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避免外界因素的幹擾。
壹、錄口供的基本程序
口供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壹項重要活動,主要用於收集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的陳述和證言。在錄取口供時,通常有兩名以上的偵查人員在場,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隨行家庭成員的潛在影響
讓家屬陪同做筆錄,可能會帶來壹系列負面影響。首先,家屬在場可能會讓被采訪者感到緊張或有壓力,從而影響其陳述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其次,家屬可能試圖引導或幹擾錄好的口供的陳述,導致口供失去法律效力。此外,家屬的陪伴也可能會泄露案件的信息,對案件的調查造成不利影響。
三、保護被錄口供的權益
雖然家屬不能陪同錄取口供,但公安機關在錄取口供的過程中,會全力保障被錄取口供者的合法權益。被錄取口供的人有權了解錄取口供的目的和程序,有權要求偵查人員出示有關證件,有權回答或者拒絕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同時,如果被采訪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尋求法律援助。
第四,家庭成員的法律參與
家屬雖然不能陪同去取口供,但仍然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參與案件的調查過程。比如,家屬可以委托律師為被記錄人提供法律幫助,了解案件進展和相關法律程序。此外,家屬可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提供案件線索和證據,協助公安機關查明真相。
總而言之:
在取口供的過程中,家屬不能陪同。這是為了保證口供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避免外界因素的幹擾。雖然家屬不能陪同,但公安機關會全力保障被記錄者的合法權益,並允許家屬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參與案件的偵查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22條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錄像應貫穿整個過程,保持完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98條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當場進行勘驗、檢查或者搜查,要求當場訊問;
(二)前往犯罪嫌疑人住所、單位或者工作場所進行訊問,有利於查清案情,不影響正常的偵查活動;
(三)情況緊急,不及時訊問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需要及時訊問的;
(5)其他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