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故債務人的配偶,如果債務確定為夫妻相同,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壹方死亡後,遺產的壹部分可以用來清償這部分債務。不足以清償的,不需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夫妻壹方死亡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未亡配偶壹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時,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的丈夫或者妻子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丈夫或者妻子所有的財產清償。那麽,夫妻實行* * *同壹財產制,或者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並不知道約定的債務全部是夫妻的。
2.已故債務人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的財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9條?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和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第580條?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第581條?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能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由第三人履行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