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責任:壹般來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是指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嚴重危害環境,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死亡,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
構成危害環境罪有三個條件:壹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二是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第三,該行為觸犯刑法,應受懲處。
2.行政責任:違反行政法規造成壹定的環境損害或者其他損失,但不構成犯罪的,屬於行政違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承擔行政責任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壹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故意和過失;二是存在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例如,違反“三同時”規定;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性汙染事件;違反森林、文物保護、自然保護等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3.民事責任:公民或者法人因過失或非過失排放汙染物或者其他破壞環境的行為造成環境汙染、受害人損失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民事責任有四個條件:壹是有損害或者其他民事侵權行為;二是對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了損害;第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無過錯破壞環境的行為。民事責任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其他法律責任合並使用。在民事責任中,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
單位犯罪的具體處罰方式有哪些?
1,單罰制。即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只處罰單位內部的自然人或者只處罰單位。
2.兩罰制。雙罰制也叫雙罰制。這是針對單壹刑罰體系的缺陷而提出的壹種懲治單位犯罪的新制度。其具體內容是在單位構成犯罪時,既處罰單位本身,又處罰單位內部自然人成員。它克服了單壹刑罰體系的壹些弊端,被許多國家的立法所采納,成為懲治單位犯罪的理想制度。
3.安全措施。治安處罰是基於單位的無意識能力和對社會毫無疑問的破壞性考慮而采取的控制單位犯罪的法律措施,具有刑罰二元論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