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理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成本
(壹)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更價格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履行職責的費用、報酬和聘用費用。
* * *受益債務:
(壹)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要求對方履行雙方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而產生的債務;
(二)因對債務人財產的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
(四)債務人繼續經營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債務;
(六)因債務人財產受損而產生的債務。
進壹步加強對普通員工利益的保護,控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支付;與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布較晚,更適合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表述也更加完善和具體。
根據破產法第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被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被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二)債權人明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申請破產,對債務人承擔債務,但債權人因法定事由申請破產已滿壹年的。
之前發生的原因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明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申請破產,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是法律所要求的
或者因破產申請前壹年發生的原因取得債權。
根據《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破產清算令摘要:
1.債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以抵銷債務人的財產,但第四十條規定的除外;
2.有擔保的債權;
3.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的償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隨時以債務人財產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 * *受益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總結: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按順序對外,按比例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