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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法重點解讀:貨幣與證券

有些東西,如貨幣和有價證券,由於其特殊的性質和作用,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地位。

1,貨幣

貨幣作為壹般等價物中的特殊商品,屬於民法範疇。我國的貨幣是人民幣,包括各種紙幣和硬幣。在中國,人民幣是合法的支付手段,不允許使用外幣、金銀作為支付手段,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貨幣的作用是:(1)作為物權客體。公民和法人不僅可以享有壹般物上的財產權,還可以擁有貨幣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2)充當債權的支付工具。這是貨幣最重要的功能。金錢是買賣債務中的價款支付手段,勞務債務中的報酬,借貸債務中的金錢,侵權賠償、違約賠償等債權債務關系中的賠償和違約金。(3)貨幣的所有權和占有權合二為壹,貨幣的占有者視為貨幣的所有者。貨幣所有權的關鍵要素是交付。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轉讓的也是貨幣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法學|教育|網絡

2.證券

有價證券是指確立並證明持有人有權取得某種財產權利的書面文件。有價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與記錄這種權利的書面文件相聯系。有價證券有以下特點:(1)有價證券直接代表財產權利,有價證券票面記載的財產價值就是有價證券本身的價值。(2)證券不能與其所代表的權利分離。當人們擁有證券時,他們也享有以證券為代表的財產權;不占有有價證券,就不能行使有價證券所代表的權利。(3)證券權利的轉讓只要求交付證券。證券屬於動產,所以交付是關鍵要素。轉讓證券權利,持有人只需將證券交付給受讓人即可生效。(4)證券的債務人是固定的,而債權人可以因證券的轉讓而發生變化。證券的功能不僅僅是證明權利,更重要的是流通。因此,債券持有人會發生變更,債務人不得因債券持有人發生法律變更而拒絕履行債務。(5)證券上的債務是“無條件支付”證券票面上規定的財產的義務。即債務人履行有價證券的義務和交付財產的義務屬於單方義務。除收回證券的權利外,不得向持有人提出任何對價條件。

有價證券包括以下幾種:票據;債券;股票和提單。

證券也可以分為記名和不記名兩種形式。記名證券是指票面記載持有人姓名的證券,如票據、提單、記名股票等。無記名證券是指證券表面未記載持有人姓名的證券,如國庫券、無記名股票等。區分記名證券與無記名證券具有以下法律意義:(1)記名證券的持有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僅要出示證券,還要證明自己是證券票面記載的權利持有人;無記名證券的持有人只需出示證券。(2)在證券轉讓中,記名證券應通過背書轉讓,而無記名證券只有通過交付證券才能實現。(3)權利救濟方面,記名證券遺失的,可以判決掛失或者解除權利,記名證券毀損的,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無記名證券丟失或毀損,無法采取補救措施,只能由原權利人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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