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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和這個訴訟有什麽聯系?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訟)中,本訴訟被告以本訴訟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與本訴訟有關的獨立反訴。反訴和這個訴訟有什麽聯系?我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妳有幫助。

反訴權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被告人在本次訴訟中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也是保護被告人在本次訴訟中民事權益的壹項重要制度。接下來我給大家介紹壹下反訴和這個投訴有什麽關系。

1.反訴和這個投訴有什麽聯系?

反訴是因為牽連到這個訴訟而產生和形成的。如果沒有牽連,那就不叫反訴,叫另起訴訟。反訴與本訴訟的含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反訴的來源和被告與本訴訟的來源和被告是同壹當事人;反訴和本訴訟基於同壹法律事實。詳情如下:

1.反訴與本訴訟基於同壹法律關系。反訴與本訴訟基於並體現相同性質的權利義務。比如原告要求支付贍養費,被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原告請求的依據和被告的權利義務是基於同壹收養法律關系。

2.反訴和本訴訟基於同壹法律事實。其實反訴和這個訴訟的訴求是有壹定聯系的。比如兩艘船相撞,甲方要求乙方賠償船上貨物的損失。b就碰撞造成的船體損壞和人身傷害向A提出反訴。該訴訟和反訴基於相同的碰撞法律事實。

再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系無效;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根據銷售合同交付貨物。被告反訴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

3.反訴與本訴訟並非來自同壹法律關系或同壹法律事實,而是基於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的相同或主觀上的權益,以抵銷為目的。

2.反訴是什麽時候提出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在哪個階段提起反訴。在司法實踐中,最好在辯護過程中提出壹般傾向,最遲應在壹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提起反訴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機會反駁,可以申請休庭。否則,如果在庭審辯論後提起反訴,勢必會導致新的訴訟程序,也會造成壹些重復工作,耽誤這個訴訟的審理。但是,庭審辯論後不能提起反訴嗎?也不能壹概而論。因為在控辯雙方,尤其是法庭辯論之後,有很多情況是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者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通過最後努力收集到的證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特別是壹些標的數額較大、涉及異地經濟糾紛的民事案件,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後提起反訴。否則,不允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的,不予理會。表面上看,它會爭取時間,使這場官司及時了結。相反,由於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如果在庭審辯論後,被告提出的反訴成立,並且經過實體審理,反訴與本訴訟的請求可以相互抵消,執行問題就解決了。如果庭審結束後不允許被告提起反訴,而允許被告提起另壹訴訟,那麽這個起訴狀的結案和反訴之間會有壹個時間差,很可能會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靈活處理,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之後、判決之前提起反訴。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介紹的關於反訴和這個訴訟的聯系。之所以在這個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訴,是為了抵消或者查封原告在這個訴訟中的訴訟請求,維護自己的利益。反訴與本訴訟的主張相反。反訴是借助本訴訟的訴訟程序進行的,法院壹並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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