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簽訂的合同中,合同法對如何解釋合同條款有專門的規定。只要雙方同意合同內容並共同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要具有法律效力,還要註意合同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損害公共、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何寫壹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協議?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合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壹致,並簽訂合同。
1.標題:雙方名稱、理由及協議。
2.正文:條款內容、談判目的、談判目的的責任、協議時間和期限、談判目的的條款和報酬(指定價格時必須指定幣種)、履行條款的期限、違反條款的責任、簽字(簽章)和簽約日期。
訂立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從制度上甚至法律上更好地固定雙方在協議中承擔的責任。協議作為壹種能明確界定彼此權利義務的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性文件,對雙方(或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它可以監督雙方信守承諾,約束自己的魯莽行為,其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