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可以撤回強制執行,但根據法律規定,案件審結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另壹方面,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繳納申請費。但是如果要撤回強制執行,之前繳納的申請費是不能退還的。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法院強制措施可以撤回,但之前繳納的申請費不能退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申請費,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繳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要取消強制執行,應按執行程序辦理,寫出申請,報請人民法院核準執行。
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的程序:
1,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寫壹份復印件,寫明撤銷執行申請的理由和理由。
2.申請法院強制持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銷執行申請書,並寫明理由和理由。
3.撤銷執行申請的法院執行局將根據申請人的意見終止執行程序。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蓋法官的生效法律文書印章。由兩個法院審理的,提供壹、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有仲裁機關出具的該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簽字的收據原件;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當附有當事人簽名的送達回證和證據材料原件。
4.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民法院終結: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