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搶劫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兩種權利的侵害程度對說明壹個搶劫案的社會危害程度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認為財產數額可以沒有下限,暴力程度需要下限,這是不合理的。其次,暴力搶錢的本質特征是:以暴力為手段,使被害人害怕、無力或不知反抗,從而達到當場搶錢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意通過這種暴力行為當場取得錢財,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搶劫,就符合搶劫罪的本質特征,而不管這種暴力行為是否足以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反抗,那麽輕微的暴力搶劫與威脅搶劫壹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強制暴力,無論多嚴重,終究只是現實可能性,並不會造成實際的人身傷害。輕微暴力雖然程度輕微,但畢竟造成了實實在在的傷害。從這個角度來看,哪怕是最輕微的暴力,對社會的危害也比強制更大。前者定性為搶劫,後者不壹定是搶劫,沒有道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