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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基本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法》確立了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礦產資源國家所有,集中統壹管理,分級管理;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審批和登記管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體系。

(壹)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制

1)根據礦產資源的自然屬性,我國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2)《礦產資源法》規定了礦產資源與土地所有者的關系,即“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3)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是中國礦產資源管理的壹項基本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國家通過建立礦業權制度,將礦產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礦業權人,國家從礦產資源開發的收益中實現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二)礦產資源行政許可制度

1.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和登記

關於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登記後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2.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

探礦權轉讓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並具備其他相應條件後,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

礦業權轉讓,已取得礦業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出售企業資產等改變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礦業權主體的,可以將礦業權轉讓給他人開采。

(3)礦產資源規劃體系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統壹規劃。規劃遵循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行業規劃和區域規劃服從國家規劃的原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必須按照壹定的程序編制和報批。國務院批準的計劃是實施的基礎。在規劃的禁采區內不能設定礦業權,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在限采區內設定礦業權。

(D)礦產資源經濟政策

《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對於開采礦產資源,《礦產資源法》規定,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5)技術管理體系

1.地質勘查資質管理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行業的發展,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當進行登記,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2.礦產資源儲備管理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掌握礦產資源的屬性,為管理決策提供依據。其管理的主要內容: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地質資料管理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等。

(六)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制度

《礦產資源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

(七)其他相關法律制度。

除了礦產資源法,礦產勘查開采活動還必須遵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礦山安全生產、土地復墾等壹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此外,國家還規定了禁止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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