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解釋自有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的加班工資;
休息日工作的,同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的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用人單位不得向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正常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息日加班=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加班+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加班+月工資基數/21.75*。
加班計算方法承包商工時
合同工時模式是用人單位每月向員工支付限額加班工資的模式。法定限制加班時間為36小時/月,超出部分不計算(註: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不單獨計算)。用人單位使用合同工時是由於工作量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以保證工作項目的完成進度。通常情況下,員工的加班時間不會低於法定加班時間。
非合同時間
非合同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員工實際加班工作時間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作時間法定上限為36小時/月,超出部分不計算在內。用人單位使用合同時間是因為工作量導致的工作時間可控。通常情況下,員工的加班時間不高於36小時/月的法定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