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於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規定期限內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1.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
2、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3、超過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投資性房地產的範圍主要包括租賃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準備升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租賃的建築物。國家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法律依據: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期限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已投入金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已中止開發建設滿壹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
文章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合規、促進利用、保護權益、公開信息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