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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性質

法律分析:1。民法是私法。

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標準,主要有三種學說:壹是利益說,二是意思說,三是主體說。民法的調整對象決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體是平等主體,國家也作為特殊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將民法納入私法範疇,有助於倡導當事人意思自治,最大限度減少國家幹預,有助於培養和發展公民的權利意識和平等意識。

2.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這主要是從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性質得出的結論。從歷史發展來看,民法始終與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發展相聯系;從內容上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與此相適應,形成了由民事主體、物權和債權構成的民事法律體系。

3.民法是調整民事社會關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會是相對於政治國家而言的,泛指當代社會秩序中的各種非政治領域。民法調整民事社會關系,著眼於保護公民的私權,加大對個人自由權的保護,以構建和諧的民事社會秩序。

4.民法是權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功能在於確認和保護公民權利。從起源上看,民法是為了抵抗公權力的幹涉,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侵犯而產生的。民法體系的構建以權利為基本邏輯起點,民法的總則和分則都是圍繞權利展開的。民法通過權利確認當事人的行為規則,通過救濟確認權利。

5.民法是實體法。

民法規定了民事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實質內容。民法作為實體法,既是行為規則,也是判斷規則。民法作為行為規則,具有確立交易和生活規則的功能,作為裁判規則,是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民事糾紛的準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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