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二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平衡來分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信原則。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與公平原則壹樣,它既是壹項法律原則,也是壹項重要的道德規範。它要求所有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善意行使權利。
5.綠色原則。
6.公序良俗原則。
二、《民法通則》與總則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民法典的總則部分,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主導作用。* * *分為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第11章,第206條。《民法通則》是1986年制定的,很多內容不符合實際。《民法通則》是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修訂的,於10年1月1日起施行。雖然沒有明確民法通則將失效,但是在總則生效後,民法基本通則將不再使用。《民法通則》包括以下要點:
1,彩禮不退,終於有說法了。
《民法通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2、訴訟時效為3年。
《民法通則》第188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3.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通則》第16條:胎兒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4.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整為8周歲。
《民法通則》第19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能夠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民法公平原則的意義1。公平原則是民法最基本的價值追求。民法的所有規定都旨在實現公平的價值理念。
2.公平原則是民法的最後堡壘。公平原則應該是法律適用的最終基礎。在其他法律規則和原則不適用的前提下,只有在當事人利益不均衡的情況下,特別是在社會公平正義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3.公平原則貫穿於民法的各個方面。無論是民法的制定、實施還是解釋,公平原則都是首要考慮的。
4.公平原則是民法中最靈活的原則。公平原則的內涵和外延相對不確定。法官在適用公正原則裁判案件時應該“謙虛”,不能隨意用自己的公正理念去否定當事人的公正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