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司財產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壹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予以拘役,並處罰金;
2.犯罪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挪用公司財產罪是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的四個要件是: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已經由公司、企業等單位占有、管理的財產,也包括單位有權占有但不占有的財產,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擁有的債權。就財產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東西,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妳必須利用妳的地位。妳說的利用職務之便,就是利用妳的職權和與職務相關的便利。
2.肯定有侵占。只要本質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表示這種非法占有的意圖,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無論是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還是不先持有後據為己有,通過挪用、盜竊、詐騙等手段,都可以構成本罪。
3.必須達到壹個很大的數量。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能構成本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企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產的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否取得或行使,不影響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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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183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