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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糾紛適用什麽法律?

2001年8月,某鄉村民張某被批準將其房屋改建為壹層壹層磚混結構房屋,並將工程承包給王某。雙方協商後簽訂了建築合同,王按照合同進行施工。施工期間,張還派人在現場監督。房子竣工後,張搬進了新房子。張某在居住期間,發現糊墻墻體脫落,屋頂現澆板閃裂、漏水等質量問題,遂向縣法院起訴。經法院公開審理查明,王無建築資質,房屋經鑒定存在建築質量問題,需加固整改。雙方都對過失負有責任。本案法律適用有三種不同意見。第壹種意見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理由是:張與王某訂立的建築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建築工程質量因王某原因不符合約定。張某有權要求王某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復或加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追究王某的違約責任。第二種意見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理由是:《建築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七十五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保修期內因屋面、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王不具備建築資質,與張某、張某簽訂的建築合同不符合建築工程規範要求。故張應負主要責任,王應負次要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因為《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11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王既無鄉村建造師資質,也無施工技術,所承擔的施工項目明顯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王在施工中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應對房屋的修繕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在建房過程中,張沒有按照規範進行設計,也沒有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對王的資質審查不嚴格,應承擔房屋修繕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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