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劉學的親生父母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
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2010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其中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根據劉學的陳述,劉學的親生父母為了支付彩禮而出賣劉學,滿足了非法獲利的目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劉學的父母也涉嫌犯有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報道,劉學被拐賣到養父母家,他們之間沒有法律認可的收養關系。因此,劉學和親生父母之間的認可不僅僅是壹種簡單的相互了解和意識到對方存在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劉學和親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立即恢復正常。也就是說,在劉學未成年時,劉學的親生父母有撫養劉學的法定義務。
然而,可能是劉學的父母沒有支付教育費、生活費和其他撫養費。劉學提出父母為他租房後,被親生父母微信勒索,還對記者撒謊,最終導致在劉學自殺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應當以遺棄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目前,劉學的父母正在被山西大同公安機關記錄在案。我相信,經過公安機關的認真調查,壹定會給劉學壹個交代,讓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