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援助費用。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申請法律援助不收費。
1,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提供法律援助時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2.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23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包括政府為法律援助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機構和隊伍保障並提供必要的經費;還包括政府要充分調動律師、社會組織等各方的積極性,廣泛開辟經費渠道,鼓勵各方為法律援助提供支持。這也清楚地表明,政府是這項事業的主要贊助者。只要被認定為法律援助對象,法律援助的經費全部由政府支付。
第二,法律援助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援助機構是政府設立的,所以法律援助的費用由政府財政部門支付。因此,為了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壓力,我們只在確認法律援助需求時向法律援助機構發出請求。如果妳的案子不在申請法律援助的範圍內,但確實經濟困難,不妨和委托的律師商量壹下,看能不能減免代理費。